在畅行宗教自由以及同性伴侣拥有权利的法域,往往忽视促进儿童最大利益这一终极目标。
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应解决好基层权责不对等、事财不匹配的问题,尽可能把权力、资源下沉到基层,让基层组织有人有权有物。上海206系统(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研发就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科技项目。

总体上看,司法领域的智能机器系统,仍属于弱人工智能的阶段。大数据的威力就在于集成应用。其次,应解决各地线上司法建设的技术标准不一致问题,推进线上司法标准化发展,逐步实现线上诉讼专用账号、身份认证、材料规范等标准全国统一。此后,各地开始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但总体上推进速度较缓慢,各地进展情况不平衡。与在普通法院检察院内设立专门机构相比,增设法院检察院意味着新辟办公楼宇、新设管理保障机构、新建服务保障队伍,因而需要新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
在司法管理制度改革上,深化司法人员管理、司法案件管理、司法事务管理制度改革,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司法管理体系。《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行政管理职责,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具有行政化特点。[23]应急动员中的战时话语,正是以隐喻的方式将应对突发事件的治理目标转换为战胜某个敌人的政治目标。
或者迫使其隐瞒真相,欺上瞒下。不难发现,这些词汇背后都包含着将国家动员所欲达成之目标的阻碍因素形容为敌人的话语逻辑。不同于上述观点,笔者提出一种缓释性的解决思路。反之,对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官员,给予试错容错空间往往于事无补,要慎用弹性机制。
来源:《法学》2022年第9期 进入专题: 应急动员 战时隐喻 压力机制 问责制 。[8]参见汪卫华:《群众动员与动员式治理——理解中国国家治理风格的新视角》,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50页。

在这种情况下,改变针对官员的问责机制,将火线问责严惩不贷一票否决的评价方式进行一定的延时化、弹性化、综合化处理,使官员可以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选择应急策略,将有助于降低这种压力差,缓释其中的法治风险。[42]这样的问责还是雷厉风行的,只要不利结果出现或者特定问题暴露,就会火线问责,因为只有赏不逾时、罚不迁列的战时纪律才能保持士气并及时回应民意。[13]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清晰地表明,动员只是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一项例外机制。[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林鸿潮,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被法治所限制的紧急权在实际中却是无限制的紧急权。[11]中央和省级党报大量运用人民战争整体战总体战阻击战攻坚战大会战保卫战等词语指代事件,用白衣战士白衣执甲等词语指代人员,用请战作战阻击冲锋厮杀歼灭出征决胜打赢等词汇指代行为,用战场火线防线堡垒桥头堡等词汇指代场所。在应急动员中,则采用战时叙事。
突发事件是一个基于能力本位的概念,突发事件的发生意味着政府的常规治理能力和事态的应对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距。[7]那么,这样的战时话语到底所指何事呢?通过考察国家动员的历史可以发现,尽管这样的叙事模式始终未变,其具体内涵却在不同时期经历了重大变化。

充分的动员能够激发公众的道德情感,唤起其大局意识和牺牲奉献精神,从而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39] 3.厉行结果导向的问责有助于保证执行力和修复合法性,但可能造成对官员激励机制的扭曲。
[23][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张晓磊:《突发事件应对、政治动员与行政应急法治》,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第13页。[24]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在应急动员当中,那些隐含在战时话语之下的权责设定未必被写在纸上,但相对于法律上规定的那些权责,它们更加深刻地规范和塑造着官员们的行为。但是,某些极端的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将发现,在法定框架之内能够扩展的国家能力仍不足以应对危机,如果不甘于失败的话,就只能诉诸国家动员继续扩大国家能力,以达到危机应对所必需的程度。[11]参见陈阳、周思宇:《战争隐喻、国家身体与家国想象——基于语料库的新冠肺炎疫情报道隐喻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22年第2期,第44-45页。
[14]在启动这种例外机制时,党和国家以战时话语相号召,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修辞意义上的隐喻。而且,这个方案比较容易在法律上实现,只需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目前的规定稍作改动,将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专项报告,修改为在本级人大的下一次会议上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并报告即可。
对于体制之外的公众来说,战时话语只是一种道德催化机制,对其预期的改变无论在时间还是程度上都不可能与体制内同步一致。[33]参见金茹花、杨明星:《后疫情时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建设的构—译—传三维模式》,载《人权》2022年第1期,第132-134页。
[32]参见于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31页。[22]参见咸玉柱、孙卫华:《议题建构与认同聚合:中美疫情治理的比较研究——基于政治动员视角》,载《比较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1辑,第256-257页。
动员本身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解决不了这一层面的问题。但实践表明,上述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睡眠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9月召开的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就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非凡的组织动员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能够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的独特优势,这次抗疫斗争有力彰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越性。例如,在建国初期,为了根治绵延两千多年的淮河水患,毛泽东同志发出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号召,并指示导淮必苏皖豫三省同时动手,三省党委的工作计划,均须以此为中心。
另一个好处则是因为各级两会的社会关注度很高,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都会得到广泛的报道和讨论,对于那些法律要求且社会关心的内容,政府避而不谈、轻描淡写或者不当粉饰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这有助于倒逼其在应急实践中更加注意利益平衡。[26]参见于安:《突发事件应对法着意提高政府应急法律能力》,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4期,第23页。
[39]参见孟融:《论突发疫情防控措施的国家向度及法律控制》,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132页。而在其动员口号中,我们都可以发现鲜明的战时叙事色彩。
徐冶琼:《重大疫情防控中中国社会动员:经验、挑战与启示》,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66页。[45]姚靖、唐皇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政治动员:实践策略与成功经验》,载《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第47页。
[17]人们早已清楚这一点,也已经知道应当未雨绸缪,为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设计好各种能力扩展机制。《治淮动员令》用两场当时结束不久的战役与治淮工程相比拟,这就是十分典型的战时话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至此,国家进一步扩展应急能力获得了正当化理由。
但是,这种预期的改变在体制内外是存在差异的。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个过程中,应急目标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之间,公共价值和个体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并可能随着事件的持续而加剧,再成功的动员也不可能将这些紧张关系完全消弭。
[49]Mark Tushnet, Emergencies and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Mark Tushnet ed. The Constitution in Wartime: Beyond Alarmism and Complacency,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49. [50]参见孙晓晖、刘同舫:《公共危机治理中社会动员的功能边界和优化策略》,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29页。在动员中运用战时话语,用战争场景形容当下遭遇的公共危机,就是为了改变这种预期。
那些需要通过动员才能够实现的国家能力扩展,现在通过更加刚性的方式,也就是直接要求人们履行法定义务就可以实现了。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规定地方政府在翌年向本级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必须包括该事件的应对情况及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